少年反杀1人被判10年(昆山宝马男被反杀案,到目前为止,国内有没有杀死坏人属正当防卫的案例以供参考?你怎么看)

给大家介绍一个真实案例。(粪坑案)

上个世纪80年代,曾经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件。一妇女回娘家探亲,在路上遇到一个持刀歹徒,歹徒企图强奸。由于歹徒身强体壮,而且此地还是山区十分偏僻,该女自知不是歹徒的对手,也无法求救。因此,她假意顺从就说找个平坦点的地方。当走到一个化粪池旁,该女示意歹徒脱衣服。歹徒见其非常配合就放松了警惕,在脱套头毛衣的时候,趁歹徒头被毛衣包住,女方用力把歹徒推倒在化粪池里。此时正值寒冬,粪池很深,歹徒挣扎着用手攀住粪池边缘往上爬,女方就用砖头砸歹徒的手,不让歹徒上来,十多分钟后歹徒淹死在粪池中。

此案在当时也曾引起争论。有人认为歹徒跌入粪坑,不法侵害已经停止,此时不能再进行不法侵害。还有人认为,根据当时的特定情况,危险并没有排除,是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果我们代入女方角色,一般人都会认为歹徒爬上来以后会继续实施不法侵害,在客观方面这个可能性也很大,所以危险并没有消除。况且法律规定在面对强奸罪行时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即使把歹徒打死也不构成防卫过当。因此,最终法院认定女方构成正当防卫。

可以发现多年以前的粪坑案和最近发生的宝马男被电瓶车主反杀案具有相似之处,发生争议的都是同一点,即不法侵害有没有结束。

就像粪坑案中的歹徒一样,宝马男手中砍刀掉落暂时失去了实施不法侵害的能力,但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即具有重新实施不法侵害的能力。就像女方担心歹徒从粪坑爬上来以后会不会重新强奸自己,电瓶车主也同样担心宝马男会不会重新抽出一把刀砍杀自己。因此,我们设身处地地代入思考,就能得出不法侵害并没有结束的观点。

希望本案也能像多年以前的粪坑案一样,认定电瓶车主成立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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