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男人多久嫖一次(40岁男子嫖娼,2年后被抓,是否过了追诉

大多数情况下,嫖娼行为,经过了2年后,不会再被追究。

只有在极端个别的、特殊的情况下,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这是因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嫖娼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治安处罚。

但是,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是有时效期限规定的。

对于这个问题,周律师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的司法实践,作出解答如下:



一、大多数情况下,嫖娼行为,经过2年后,不会再被处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这里明确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问题中,男子嫖娼,2年后才被公安机关抓获,此时,即使证据确凿,公安机关也不能再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事实上,俗话说“捉奸拿双,捉贼捉赃”,对于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多数情况下,公安机关都是当场查获后,及时给予处罚的,很少事后“秋后算账”式地处理。




二、个别情况下,违法嫌疑人的嫖娼行为发生后,公安机关在6个月期限内已经“发现”了,但是没有作出处罚,或者因为违法嫌疑人未到案,不受“6个月”期限限制,即使经过了2年后,仍然可以再作出处罚决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该规定的违法行为,是指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发现,不再处罚,这里规定的是“发现”,而非立案查处。

以上问题中,该男子嫖娼,2年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如果其嫖娼行为,在发生后6个月的期限内,已经被公安机关发现和掌握的,则2年后再抓获他,仍然可以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下面这个案例,是对这个问题最好的答案。




“我不服!两年前的事,凭什么认定我嫖娼,拘留我?”法院:维持!

因两年前的一时失足,男子干下了糊涂事,本以为风平浪静,没事了,没有想到还是被公安机关调查,认定为嫖娼,处以了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

【案情简介】

山东泰安,在某银行工作的男子尹某,2年前的6月份,通过手机网络,联系了失足妇女孙某,两人以200元的价格,在某宾馆房间里,进行了一次非法交易。

3个月过后,即当年的9月份,女子孙某因为其他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其主动交代了与男子尹某之间的这次非法交易。

这一线索,公安机关掌握后,当时没有作出调查和处理。

直到2年后,政法机关进行教育整顿活动,公安机关清理积案时,才对该案启动调查程序,依法传唤了男子尹某。

尹某到案后,如实陈述了其2年前与女子孙某之间的非法交易行为。并在公安机关的要求下,对女子孙某进行了辨认。

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认为,男子尹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构成嫖娼,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案例来源,山东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尹某不服,一方面,他是银行工作人员,受到治安处罚后,对其工作和声誉,都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另外一个方面,他认为,两年前的事情,公安机关再对其进行处罚,是违法的。

因此,尹某申请行政复议无果,被维持后,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公安机关对其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尹某提起行政诉讼的主要理由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而本案中他和女子孙某之间的非法交易行为,发生在两年前,早已超过了规定的6个月。

因此,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违法的,应当予以撤销。

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提出了答辩,主要有三点:

1、本案男子尹某和女子孙某之间的非法交易,卖淫、嫖娼行为,在事发后3个月,便因女子孙某的其他违法行为被查获,一并被公安机关发现;

2、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中规定的违法行为超过6个月,不再处罚的情形,指的是没有被“发现”,而非立案查处,本案不符合该规定情形;

3、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清理积案时,对此前发现的违法案件,应当处罚而没有处罚的,进行调查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最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男子尹某和女子孙某之间,以金钱为交换,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依法构成卖淫、嫖娼。

事发3个月后,因为女子孙某的陈述和主动交代,被公安机关发现和掌握,2年后对其进行调查处理,作出处理决定,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程序不违法。

因此,判决维持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驳回了尹某的诉讼请求。

对于这个案例,应该如何看待呢?

(一)、本案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没有超过时效,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程序合法。

本案中,男子尹某,不服该处罚决定的主要理由,是认为其违法行为已经过去了2年,公安机关再对其作出处理,超过了时效。

事实上,这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解,是不正确的。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该条规定的是,违法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发现,不再处罚,这里规定的是“发现”,而非立案查处。

本案中,男子尹某和女子孙某之间的非法交易行为,在发生3个月后,就因为女子孙某的主动交代,而被公安机关发现和掌握。

当时没有立案查处,而在两年后再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有人认为,本案即使没有超过时效,但是公安机关的办案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一个月期限,属程序违法。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确实有明确规定,治安案件的期限,一般为30日,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的,需要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实际上,这种说法,同样是错误的,这里规定的“三十日”,指的是“受理”案件后,而不是发现。

本案中,公安机关清理积案时,发现男子尹某的案件,尚未处理,遂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此时的办案期限,是从“受理”之日起开始计算。

因此,本案公安机关的办案期限,是没有超过的,其程序合法。




(三)、本案中,男子尹某受到治安处罚后,对其工作和生活,将会有什么不利影响?

本案中,男子尹某是银行工作人员,根据《劳动法》和相关规定、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受到治安处罚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相应处分。

严重的,甚至可能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出了这种事情,将面临的舆论压力,是比较大的,无论是在单位,还是家里,都可能是“难以承受之重”。




(四)、有网友问,本案时隔两年,如果尹某在公安机关拒不承认,对其行为,能否认定为嫖娼,进行处罚?

有人认为,本案男子尹某和女子孙某之间的非法交易行为,时隔两年多,没有现场查获,如果男子尹某拒不承认,是无法对其作出处罚决定的。

这种说法,其实是错误的。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一般来说,公安机关认定卖淫、嫖娼,需要从三个方面来认定:

1、当事人双方就卖淫、嫖娼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双方具有卖淫、嫖娼的合意;

2、经过协商,已经谈好了价格,约定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

3、已经着手实施。

本案中,一方面,有当事人女子孙某的陈述,另外一方面,有宾馆开房记录、嫖资支付记录、手机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证据证明,即使尹某不承认,以上证据,足以能够证实了。

公安机关,能够根据以上证据和事实,认定尹某嫖娼,对其作出处罚决定。

俗话说“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违法的事,千万不能干,心存侥幸,是不行的。

唯有遵纪守法、洁身自好才能平安。




三、特殊情况下,构成犯罪的嫖娼行为,2年,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在我国,嫖娼行为,一般不会构成犯罪,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构成犯罪。


因嫖娼行为构成犯罪后,其追诉时效,应适用刑法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嫖娼的,构成犯罪。

而其追诉期,应该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来确定。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因此,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最低是5年,问题中男子的犯罪行为,才经过2年,应当受到追究。

同时,对于犯罪后的追诉时效,如果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总结

以上是对该问题的全部解答,总的来说,一般情况下,嫖娼经过2年后,公安机关是不会再追究的。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符合法律规定,才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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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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