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国家地质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2-09-24 09:59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合理利用恩施腾龙洞大峡谷国家地质公园(以下简称地质公园)的地质遗迹资源,开展地质研究,普及地学知识,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质公园范围以州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的《湖北恩施腾龙洞大峡谷国家地质公园规划(2016—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为准,分为腾龙洞园区和大峡谷园区,规划面积218.8平方公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质公园内地质遗迹、自然资源和地貌景观的保护、管理、规划、建设、经营等活动,坚持“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确保园区内地质遗迹、地貌景观的原始性、自然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地质公园内的地质遗迹、自然资源、地貌景观属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或破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地质公园自然环境和地质遗迹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自然环境和地质遗迹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 地质公园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等经费纳入州、县两级政府财政预算管理。